云南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是什么?

时间:2014-03-27   来源:云南人事考试网   微信公众号:hfpxwx   QQ公众号:800002381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均须按本办法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是指对该企业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三级(新设立的监理企业资质等级为临时等级)。
 
  第五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所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所申请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八条  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手续。
 
  第九条  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颁发《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  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将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实地考核,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审批。
 
  部综合规划司根据申请材料,对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  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以及实际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发给相应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企业资质最高只能申请临时乙级。申请通信建设监理资质等级(包括临时等级)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书及通信建设监理。程师证书复印件;
 
  (六)由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企业在册人员名单或企业人员聘任证书。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在申请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监理业绩,再按照上述申请程序提出定级申请。申请定级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3份;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临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技术、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书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六)《监理业务手册》;
 
  (七)能反映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
 
  (八)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资质升级的申请,一次只能晋升一个等级。申请升级程序与申请定级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  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及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其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到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在收到初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批。
 
  第三章  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与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8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不少于3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五)业绩和能力:监理过3个以上一类通信建设项目或6个以上二类通信建设项目,经验收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一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七条  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5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3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通信建设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五)业绩与能力:监理过3个以上二类通信建设项目或6个以上三类通信建设项目,经验收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二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八条  丙级监理企业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3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50万元;
 
  (五)业绩与能力:监理过3个以上三类通信建设项目,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三类通信工程的能力。
 
  第十九条  申请临时等级的企业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其中,主要领导和技术力量中未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
 
  新设立的企业不考核企业承担工程业绩。
 
  第二十条  各级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监理业务范围(具体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在证书副本中明确,通信建设监理业务范围划分表见附表二)
 
  (一)甲级(临时甲级)可承担一、二、三类通信建设工程监理;
 
  (二)乙级(临时乙级)可承担二、三类工程监理;
 
  (三)丙级(临时丙级)可承担三类工程监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非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甲级资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年检;
 
  乙级、丙级资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年检。年检结束后,将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三)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年检工作程序如下:
 
  (一)持证单位每年5月底以前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见附表四)、《通信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监理业务手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于6月底前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将签署初审意见的企业年检材料报部,部应于6月底前做出年检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年检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所承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资质评定标准,年度内承担过3项工程监理项目,且质量合格,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标准,但不低于标准的70%,并且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年度承担监理业务少于3项,且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通信监理工程师未达到标准的70%;
 
  (二)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年度未承担过监理业务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年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  年检不合格、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其证书自行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持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时,应在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重新核定资质手续。
 
  第二十六条  持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每年年检时说明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名称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企业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将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通告制度。
 
  信息产业部于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在媒体上公布所有年检合格监理企业及新审批监理企业名单。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在申请资质或年检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降低等级直至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必须严肃执业,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停止使用直至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执业,禁止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禁止监理企业超越本企业监理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对再次转让监理业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  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 3至 6个月,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监理企业,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与施工单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重大事故的,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或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在资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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