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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中小企业劳动关系情况调研报告

时间:2017-12-19 09:20  来源:云南人事考试网  咨询QQ:800002381  微信公众号:hfpxwx

五华区中小企业劳动关系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国加紧实施“抓大放小”的企业发展战略,中小企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企业的改组与分化进一步加剧,劳动关系也日益复杂,一些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劳动争议大量增加。2017年1-11月五华区仲裁院共收到劳动争议案件338件,受理案件294件,涉及金额3016.82万元。其中审理裁决144件,调解处理107件,调裁金额560.87万元。

一、我区中小企业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

近年来,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比较落后,资金短缺,缺乏市场竞争的实力,经济效益持续下降,亏损严重,许多企业陷入停产、半停产的困境之中,破产企业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在这种背景下,中小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涉及范围十分广泛而又非常复杂。在一些中小企业中,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未能合理确定,劳动管理也不够规范,企业内部缺乏协调机制,容易产生劳动纠纷,劳动争议案件迅速增多,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已经产生不良影响。在劳动力资源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劳动力市场具有买方市场的特征,企业或雇主占据主导地位,而劳动者则处于弱者地位。同时,由于下岗、失业问题日益突出,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就业难度较大,一些员工觉得只要能保住饭碗、工资收入能够维持生活就行了,对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业安排、卫生条件、工作时间等也不敢提出合理的要求,生怕被企业或老板“炒鱿鱼”,尽量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也不懂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状况也在某种程度上使一些企业更加漠视和肆无忌惮地侵害职工的合法利益,致使劳动争议频繁发生,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在部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不少老板为牟求高额利润,竭力压低人工成本,甚至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不履行劳动合同、随意解雇职工、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上述情况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职工分别作为利益主体的地位已基本确立,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利益分化和矛盾日益加深。尤其是在规模较小、效益较差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经营者或雇主的法制观念往往比较淡薄,企业劳动管理不够规范,以致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在五华区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案件占总案件数的42%。

二、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在一些中小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至今仍然比较低。尽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各类企业都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有些中小企业并没有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尤其是许多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的比较少,使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确认以及相应的法律保护。造成企业不与职工签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就企业而言,一是企业经营者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着误解,认为签定合同是自缚手脚,自找麻烦;二是某些企业为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和便于随时解雇职工,不与职工签合同;三是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如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少企业虽然继续留用职工但却不与职工续签合同。对职工来说,由于有些职工对劳动合同缺乏正确认识,认为不签合同可以来去自由;不受合同期限的约束,因而也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二)签订合同违法或不公平现象较多。一些中小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存在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或不公平的问题。譬如,有些中小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由企业自行制订的,在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如只规定职工的违约责任,而不规定企业的违约责任;在有些企业的劳动合同中规定职工必须服从企业安排的加班要求,企业有权安排职工的放假日期;有的企业规定不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有些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方式上也违规操作,如在劳动合同书上不由职工本人签字,而是由其他员工或企业管理人员代签。部分私营企业在招用职工时,仍然采取收押金的违法方式来约束职工,在签合同时向职工一次性收取押金或规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留作为履行合同的押金,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保险的参加率偏低。中小企业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的进展远不如大中型企业,不论是投保的人数比率,还是投保的险种范围,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都显得比较滞后。近年来,我区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其中包括将个体私营企业列为扩面的重点,尽管政府为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在缴费标准上实行优惠政策,但绝大多数个体私企老板都不愿为职工投保。虽然有一部分私营企业在政府的督促下开始参保,但只是为了应付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督促和检查,才为企业中的几个管理人员或少数骨干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随着中小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日益突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四)未建立有效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集体合同制度流于形式。不少中小企业内部尚未建立或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使职工与企业之间缺乏平等沟通与协调的正常渠道,在双方产生矛盾并发生劳动争议后,往往难以在企业内部协调解决。有些集体合同的绝大多数条款完全照抄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或照抄其他企业的集体合同文本,千篇一律,脱离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有些集体合同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不对称。还有一些企业分不清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甚至将集体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有些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之后,也不向广大职工宣布此事,使不少职工不知道本企业是否签订了集体合同。

三、构建中小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议

(一)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涉及所有用人单位,既关系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认识不到位,甚至将《劳动合同法》贯彻视为“影响投资环境”的负面因素,就会使执法的难度增加。对于贯彻《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研究稳妥处理的对策,做到既亲商富商安商,也亲民富民安民。与此同时,各职能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工会、企业家联合会以及各新闻媒体,都要继续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和宣传,及时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误读。要大力宣传积极贯彻《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先进典型,引导各类企业增强依法经营和长远发展意识,在注重自身发展的同时,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宣传,引导他们全面理解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增强遵章守法和岗位责任意识,正确行使劳动权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从促进发展、稳定就业的要求出发,有针对性地出台过渡性措施,加强政策研究与指导。我们认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社会保障全国统筹都有一个过程,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须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稳妥推进。针对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研究一些稳步推进的过渡性措施。一是对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过渡,使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能随着国家“金保工程”实施的步伐逐步完善。二是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追溯,政策上要有明确的期限。社会保险待遇“多缴多享受”的政策出台后,劳动者对此更加看重,争议和投诉不断增多,而且可能出现连锁反映。三是对经营较差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民营企业酌情放宽。对这些企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比照部分行业农民工参保的原则,先参加部分险种。五是对建筑行业欠薪的责任实行连带追究。应根据实际,将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作为连带责任单位,以保证施工单位应有的权益。

(三)拓宽工作领域,改进管理方式,切实提高劳动行政管理效率。一是尽快实行“劳动监察网格化”、“劳动用工基本信息网络化”管理,及时落实劳动管理数据库建设所需经费,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将“网格化”管理所需的经费落实到社区,依靠社区组织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扎扎实实地做好基础资料调研和管理网格建设工作,尽快将游离于劳动行政管理之外的各类用人单位纳入“网络化”、“网格化”管理之中。二是要切实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责,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继续开展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活动,将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书面报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纠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要根据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新情况,主动研究各类用人单位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变被动为主动的管理服务途径。要把完善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健全工资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掌握动态情况、主动介入管理的重要措施,提高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率和集体合同签订覆盖率。要建立劳资冲突预警机制,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和“连锁反映”的劳动争议,及早制定工作预案,主动做好政策宣传、争议调解和矛盾化解的工作。

(四)加大行政推力,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政府应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努力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手段欠硬问题和“单打一”执法局面,建立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相互协作、各司其职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建设、公安、工商、经贸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对一批影响广泛、性质恶劣、严重侵权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吊销其营业执照,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建设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建筑行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强化对建筑行业劳动用工的管理和规范,探索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要充分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参与劳动保障工作,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发挥工会、企业家协会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合力。一是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协商调解机制。《劳动合同法》将“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首次写入法律,明确了“三方机制”的法律地位。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议事规则、例会制度和研究解决重要问题的纪要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商、研究、督促、指导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同时,要重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延伸,在乡镇(街道)、社区、行业建立劳动关系协商调解组织,通过调解和谈判,将矛盾尽可能化解在基层。二是支持各级工会健全组织,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能。《劳动合同法》重申了企业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表达利益诉求等权利和责任。在工资协商、集体合同订立中,企业或者行业、区域的工会组织是不可或缺的一方。实践证明,劳资双方平等协商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而且有利于减少劳资冲突,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发挥代表、维护、监督职能,积极推动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调处制度,建设凝聚人心的企业文化,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三是充分发挥企业家协会的积极作用。企业家协会是代表和维护企业利益的社会组织,是政府联系各类企业的桥梁纽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建议企业家协会通过举办辅导讲座、企业家沙龙或聚会等形式,组织企业家和工商业主学习法律法规,研讨企业劳动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交流管理创新的经验,并将各类企业的意见和诉求及时反映到政府。要重视培育和发展企业家协会在协商订立行业集体合同、协商调解劳动争议、协调企业通过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总之,要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起来,共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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