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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时间:2015-02-10 10:37  来源:云南人事考试网  咨询QQ:800002381  微信公众号:hfpxwx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将进入“免缴费”时代。

一、为什么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出发点是破除退休养老金“双轨制”,维护社会公平。

计划经济时期,无论是“政府人”还是“企业人”都享受“免费”的养老保险。“政府人”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由财政统一支付;而“企业人”就当时而言主要指国有企业、大集体职工,养老保险由企业负责。其实,这也是一种“双轨”,不过,因为大家都不用缴费,待遇差别不大,矛盾不突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为了释放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经济体制改革拿国有企业“开刀”。国有企业由原来的统收统支逐渐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如果再延续企业负担职工养老保险的模式,就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由“企业养老”转变为“社会养老”势在必行。从1983年开始,中央对社会保险工作(当时主要是养老保险)逐步作了试点安排,1986年各地逐渐开展了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试点, 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企业职工养老全面从“单位保障”迈向了“社会保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双轨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矛盾越来越凸显。一是不利于彰显社会公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由财政负担,享受免费的“养老保险”,而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则要自己交钱养老,引发了群体间的攀比,对社会公平产生质疑。二是不利于人才流动。企业职工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养老保险账户只能封存,这一现状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是为了破除养老保险“双转制”,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人才的合理流动和收入分配及养老待遇的大体均衡,填补机关事业单位这块养老保险的“短板”,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制度,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创造条件。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改革

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改革,社会关注度最高的是两个方面,一是缴多少,二是领多少。

(一)缴费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个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从“免缴费”时代一下子跨越到缴费时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难免开始盘算自己那点原本就不高的薪水,再缴纳养老保险后,剩余几何?对此,国务院总理马凯在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询问时提到的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基本思路 “一个统一、五个同步”给了我们答案,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

(二)待遇问题

改革前后相比,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有变化吗?有多大的变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要不要赶紧退休?人们对待遇的关心是保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本能反应。对此,我们得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对改革前已经退休了的人员(“老人”)来说,原有的退休待遇不变,并且享受以后的调整增资。

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中人”),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过渡期内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也就是说,对“中人” 来说,这次改革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并且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过去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在将来计发养老金的时候是要连续计算的。

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

除此之外,《决定》中还有两点对养老待遇作了说明,一是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三、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的实质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都要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大手笔”,但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没有基金积累,会不会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呢?在1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胡晓义副部长明确回答“不会”。这一问题其实在《决定》第六条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虽然在基本原则和制度上是统一的、一致的,但在基金管理上你是你,我是我,不混用,不交叉。

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启动后,畅通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流通渠道。企业职工能够通过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来的养老保险缴费累计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到企业工作的,原来的工作年限也形成缴费积累,不存在“交了带不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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