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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目标责任状

时间:2016-01-26 14:06  来源:云南人事考试网  QQ:800002381  微信:hfpxwx

金平县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目标责任状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金平县社会和谐稳定。金平县人民政府与县内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签订了《金平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目标责任状》。

一、工作目标

(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时,必须依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职责,保证工程总承包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必须监督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环节未履行监控义务和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拖欠或者克扣的,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四)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进行造册、公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领取支付,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依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报告。办理手续后出现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涉及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涉及部门配合疏导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依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建立不良信用单位记入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七)监察、公安、工会、司法、人社、住建、发改、交通、水务、电力、农业、国土、扶贫、教育等部门必须依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四条规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发改、财政、工商、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或者克扣、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事件。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对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认真履行各部门职责。

二、工作责任

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项目正常施工和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若因失职、渎职造成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由县监察局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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