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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1-10 09:36 来源:云南人事考试网 咨询QQ:800002381 微信公众号:hfpxwx
让社会参与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监督
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近日,人社部制定下发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人社行政部门对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主要包括: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相关处理情况。
《办法》要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办法》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随时公布。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上级人社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下级人社行政部门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办法》还指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社会监督,教育和警示其他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必将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促进用人单位不愿违法,自觉守法,进一步推动社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楚雄州人社局 马芝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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