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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县劳动监察为农民工撑腰

时间:2016-01-28 16:05  来源:云南人事考试网  QQ:800002381  微信:hfpxwx

劳动监察为农民工撑腰

2015年7月1日,禄丰县中村乡和尚洞铜矿农民工普某某、李某等21人到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矿从3月开始至6月30日拖欠民工工资共计40余万元。接到投诉后,监察大队高度重视,于7月2日会同中村乡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矿山进行调查。经对矿山负责人杨某某进行了解,民工反映拖欠工资属实。通过政策宣传,杨某某承诺在7月9日前先支付15万元,其余部分尽快筹集。7月27日,矿山民工董某某、裴某某等8人再次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所拖欠工资仍未拿到。

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7月28日,禄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矿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在8月11日以前付清所拖欠的21名农民工工资,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到8月12日,该矿仍未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也未向禄丰县人社局报送任何书面整改材料。8月13日,禄丰县人社局决定立案,在给予禄丰县中村乡和尚洞铜矿18000元行政处罚的同时,拟将该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劳动监察大队在做全做实移送材料后,通过手机信息途径告之矿山负责人杨某某。迫于压力,8月25日,杨某某向总公司筹集了40余万元资金,支付了所拖欠的民工工资,但行政处罚拒不履行。通过多次电话勾通,讲解政策,杨某某仍不到指定的帐户缴纳罚款。

2016年1月4日,禄丰县人社局以中村乡和尚洞铜矿拒不履行禄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禄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合议庭认为,禄丰县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准予执行禄人社监罚决字(2015)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禄丰县中村乡和尚洞铜矿罚款18000元。禄丰县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后,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了该矿法人张某某,在法律的高压态势下,2016年1月19日,矿山负责人杨某某将18000元的罚款缴到禄丰县人社局国库改革专用账户。

禄丰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真正把农民工的利益放在首位,依法依规,多方调协努力,不仅维护了农民工的工资报酬权益,给农民工朋友们撑了腰,也捍卫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尊严,弘扬了用工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正气。

(禄丰县人社局杨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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